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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圣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91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连商初字第00081号
    案号 (2017)苏0703执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3-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方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5年6月602015年6月20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复利为1480250.10元;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计算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银华公司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秋钦、郑圣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连云港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042800元,公告费61000元,共计2200043800元,由被告连云港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秋钦、郑圣朝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分行,账号:0******024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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