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4703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2024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8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日期 | 2018-0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苟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世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 二、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苟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苟素英欠原告朱世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朱世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苟素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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