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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苟素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4703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7554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5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8-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宝聪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500元(以1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5%,从2014年11月22日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止); 二、被告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10元,由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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