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苟素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4703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634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5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日期 2017-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苟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世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苟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世芳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标准从2014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计算完毕后扣除12700元; 三、驳回朱世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26元,由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苟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