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苟素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4703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634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59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日期 | 2017-10-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苟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世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苟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世芳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标准从2014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计算完毕后扣除12700元; 三、驳回朱世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26元,由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苟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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