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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08****015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12954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3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3502-3503A单元的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管理费(按照28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520.19平方米,即每月管理费为14565元计)及迟延支付管理费的违约金(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欠费的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总额为限); 二、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3502-3503A单元的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的电费共831.06元及违约金(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电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8年5月6日起,此后违约金均从应付费用的次月6日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欠付的电费总额为限); 三、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清理现场而产生的清理费8700元; 四、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清理涉诉单元空调风机盘管而产生的费用89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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