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三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178****546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6323号 |
| 案号 | (2021)粤0111执284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赵海龙与被告广州三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三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海龙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工资8528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三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海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三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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