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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鹤市监处〔2019〕143
    违法行为类型 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8年3月开始发布内容含有“一张时代雁山湖周边地图,图上标有虚线圈写有20分钟生活圈,虚线圈内有鹤山汽车总站、鹤山一中、鹤山中医院、鹤山市政府、九江中学、亚洲国际物流中心、龙江人民公园等具体参照物”等字样的LED屏广告,从2019年8月开始发布内容含有“由时代雁山湖辐射到南海九江6分钟,到顺德龙江10分钟,到番禺市桥40分钟,到佛山千灯湖30分钟”等字样宣传单广告和内容含有“时代雁山湖,开发商: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张时代雁山湖周边地图,图上标有虚线圈写有20分钟生活圈,虚线圈内有鹤山汽车总站、鹤山一中、鹤山中医院、鹤山市政府、九江中学、亚洲国际物流中心、龙江人民公园等具体参照物”等字样的宣传单广告。由于当事人与广告公司签订时代雁山湖(鹤山)模型制作合同广告费用包含项目模型和LED屏模型广告的费用,上述两种模型的费用当事人无法分离,所以无法计算出上述LED屏广告的广告费用。同时,由于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很多平面广告,然后由印刷公司进行印刷出来,而且每个月设计印刷的宣传单广告内容都不一样,当事人无法从合同中总的广告费用分离出上述宣传单广告的费用,所以无法计算出上述宣传单广告的广告费用。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1
    决定机关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