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华达华淼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招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671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9316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37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10 |
发布日期 | 2017-04-1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刘招华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699997.7元及利息8573.82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的罚息为100166元,自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刘招华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4350.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雷进峰、北京华达华淼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刘招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雷进峰、北京华达华淼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刘招华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8元、财产保全费4254元,以上共计15522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466元(已交纳),由刘招华、雷进峰、北京华达华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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