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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市监案字〔2015〕第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一. 当事人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食品且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丁君飞处罚如下: 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丁君飞处罚如下: 上述二项合计: 1.停止经营化妆品二天; 2、没收违法所得183.2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魔芋脱水蔬菜包10盒、纤元素营养强化粉14盒、五妙袋泡茶57盒; 4.罚款11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3-23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