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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宝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金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04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6367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8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7
    发布日期 2017-01-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宝龙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卓锦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3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江苏宝龙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卓锦建设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江苏卓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80元(江苏卓锦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宝龙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卓锦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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