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廷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6220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3民初2076号 |
案号 | (2018)闽0503执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888826.25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8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180943.89元及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2014年东海字803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和编号为HT90702301400052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吴丹樱、郭杰清、林昕、吴光塔、吴卿锚对被告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吴丹樱、郭杰清、林昕、吴光塔、吴卿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68元,由被告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吴丹樱、郭杰清、林昕、吴光塔、吴卿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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