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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廷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6220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56号
    案号 (2016)闽0503执1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7-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湖美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尚欠的消费款46166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福建湖美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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