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舞枣)食药监食罚[201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冯海平(舞钢市昭翔食品厂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3 |
决定机关 | 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冯海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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