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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市监案字〔2021〕2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举报有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935元;二、没收涉案健脑补肾丸13盒;三、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5935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2
    决定机关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潘春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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