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曲富环罚字﹝2021﹞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对废机油桶未按规范进行设置的违法行为处15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7 |
决定机关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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