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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花市监撤字﹝2020﹞05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华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6A253营业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海关西街1号之三十一(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万卫华成立日期:2019年4月30日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业。2020年1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淅川县公安局公函[淅公函(2019)029号],称广州华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公章等相关手续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虚假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帐户,并把公司资料和对账户都高价卖给犯罪嫌疑人从事诈骗犯罪活动。经查,当事人未在其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海关西街1号之三十一(自主申报)从事经营。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设立广州华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并于同年4月30日取得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由于当事人已不在原址经营,我局也无法联系该公司,本局于2020年3月1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穗花市监公告(2020)0310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注册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注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注册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注册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36899131。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8
    决定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