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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利华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02455****05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003民初1408号
    案号 (2019)鄂1003执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州市利华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8年5月8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14389.03元,自 2018年5月9日起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902153%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若被告荆州市利华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对抵押财产即抵押人原江陵县利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江国用2010第2712002号工业土地、江陵房权证郝穴镇字1020967号、1020968号、第1020966号、1525854号工业厂房,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施春华、徐昌菊、徐世涛、徐昌学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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