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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130100MB****5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22民初761号
    案号 (2020)冀0722执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1-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正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587元(10000元×25.87%),在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正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3936元(110000元×21.76%),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正维车辆损失费2000元,上述共计28523元; 二、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正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车辆损失费及车损鉴定费计167273.36元(195796.36-28523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1元,原告王正维负担103元,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2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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