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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禹州市大刘山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成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351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民初字第08082号
    案号 (2015)开法执字第03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3
    发布日期 2016-04-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禹州市大刘山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一百七十五万三千一百五十二元四角九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五百七十八元,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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