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300155****0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8101刑初26号 |
案号 | (2021)黑8101执4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泉岭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宝泉岭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柳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索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索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王晓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六、责令被告单位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退赔集资人人民币七百三十六万七千九百零五元(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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