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0月28日15时2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前期场地修复平整工作,项目名称为杭州祥盛沥青拌和公司地块(004-003-078)及周边区域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工地于2021年08月开始施工。2021年10月28日,冲洗装运土方车辆的污水及基坑开挖上升的地下水流入工地西侧的沉淀池内,因沉淀池水位较满,工人通过一根水管将未沉淀的污水从沉淀池抽排至附近的支架水池,由于支架水池内水位上升,工人利用一根皮管将支架水池内的污水直接排放至杨岱溪,造成溪水污染,面积不可测量,经查证,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另经查证,因施工特殊性不能办理相关排水许可证,当事人已与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签订污水接纳处理协议,并根据污水管道情况说明铺设排污管道,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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