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开公(金)行罚决字[2017]109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3日,金沙湖派出所民警在对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仓库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正在使用,且已经使用了1毫升的过氧化氢溶液(浓度>8%)进行出库登记,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在库的400毫升过氧化氢溶液(浓度>8%)的入库情况。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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