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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0266****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602民初4485号
    案号 (2018)内0602执52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19-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齐云返还代收的两供基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他项权证费,产权登记费,工本费共计58200元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违约金3421元,上述两项合计61621元(58200元+3421元); 二、被告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向原告陈齐云开具本案诉争商品房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并协助原告陈齐云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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