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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消)行罚决字〔2019〕1100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缪时凯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湖滨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缪时凯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为3500平方米,属于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杭州缪时凯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产停业,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9年7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8
    决定机关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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