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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于国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531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102民初4347号
    案号 (2018)鲁1102执2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商国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归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中商国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青岛中盛荣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被告日照乐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姜少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商国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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