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成武县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马庆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684589-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商初字第1875号 |
| 案号 | (2016)鲁1723执18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 发布日期 | 2016-09-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武县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8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 二、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武县恒泰食品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产在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马庆华、尚艳慧对被告成武县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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