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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央公园(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3月1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111号的中央公园(物业: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人:刘爱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浔区大队 2018年3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5
    决定机关 南浔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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