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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兰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8****38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3民初5453号、(2016)闽05民终6114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0
    发布日期 2018-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市明大卫生用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3153.02元); 二、被告尤建扬、林世清、林兰贞、王新群对被告南安市明大卫生用品厂的上述第一条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安市明大卫生用品厂的上述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至2016年8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3153.0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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