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红竹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红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330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699号
    案号 (2016)桂0103执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4
    发布日期 2016-05-13
    已履行 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5700元
    未履行 本金及利息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5)青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邹红竹、覃孟革共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103660.58元;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5)青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邹红竹、覃孟革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5年3月16日止的利息为359132.81元、罚息为117393.27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103660.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3、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5)青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邹红竹、覃孟革共同向申请人赔偿律师代理费214603元、公告费350元;4、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邹红竹、覃孟革共同向申请人赔偿一审案件受理费66364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金额合计7866503.66元)5、请求法院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覃孟革、李一锋、胡贵丽、邹红竹名下位于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317-2号寨柳城市花园1号楼商铺1、2层商场,申请人对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红竹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一峰、胡贵丽对上述第1、2、3、4项债务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自2016年1月6日起由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由五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阶段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