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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晋县全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809****8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8民初326号
    案号 (2020)冀0528执1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晋县胜达农机具厂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晋县鑫涛塑料颗粒厂、宁晋县全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邢三虎、帖顺确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94元,由被告宁晋县胜达农机具厂、宁晋县鑫涛塑料颗粒厂、宁晋县全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邢三虎、帖顺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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