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033****1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2民初9068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114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骆诗华、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易高文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骆诗华、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易高文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骆诗华、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易高文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骆诗华、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易高文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骆诗华、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共同向易高文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7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易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 047元,减半收取38 523.5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共计43 523.5元,其中37 596元由骆诗华、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湖南鑫源医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余下5 927.5元由骆诗华、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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