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1124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39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43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日期 | 2019-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承兑汇票借款本金11719307.35元及罚息(计至2015年12月14日的罚息为1728758.65元,此后按年利率18%计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三、原告对被告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因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对所有下游客户产生的、现有的及未来五年将有的全部应收账款(价值不低于2400万元),就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刘振武、刘振忠、刘振初、金星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各自在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刘振武、刘振忠、刘振初、金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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