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58****6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2926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34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9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787.09元;自2018年2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树强、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沉棉以与被告张树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松以与被告王楠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有权就被告张树强名下位于辛集市市南区农贸街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辛房权证市区字第013006789号及辛房权证市区字第013000412号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99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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