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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二十四格腾龙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30****77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8331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二十四格腾龙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金门路33号演艺中心二层房屋腾空后交付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二、被告苏州二十四格腾龙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2019年6月15日至8月25日的租金74550元、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腾房交付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按22.68万元/年标准计算)。被告苏州二十四格腾龙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租房保证押金5万元在上述款项中抵扣。三、被告苏州二十四格腾龙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2019年6月15日至8月25日的物业管理费7691.67元、2019年5月至8月的水电费32944.48元。四、被告苏州二十四格腾龙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违约金5万元。五、被告苏州二十四格腾龙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损失3万元。六、驳回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988元,被告苏州二十四格腾龙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42元。被告苏州二十四格腾龙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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