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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华银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403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昆民初字第848号
    案号 (2015)包昆执字第00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3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已归还装载机一台并扣划75000元
    未履行 未履行300076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头市华银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振苏型号为DH370LC-7、发动机号为004161EE、车架号为22166的斗山牌挖掘机一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包头市华银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振苏租金损失36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王振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华银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238元,由被告王振苏负担2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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