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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3009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初673号
    案号 (2021)京04执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191 961 453.03元、逾期罚息(分以下两个时间段合并计算:第一段为截至2020年11月23日的罚息26 798 671.56元;第二段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191 961 453.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计算)、律师费140 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二、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105 761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5761元(已交纳),由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 1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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