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前海顺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建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49644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16605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8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日期 | 2017-04-1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东莞先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前海顺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双方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汇锋中心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码:XJ-HCC-D901-2015-002)已经解除;被告向原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85956元归原告所有,原告无需退还给被告。 二、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0000元(不含租赁保证金)以了结本案纠纷,该款需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分六期支付,被告应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该款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账号:44273401040006686;户名:东莞先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旗峰支行)。 三、若被告按期足额付款的,则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有关本案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终止,各方不得再就本案纠纷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四、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款项的,原告有权按金额227125元扣除已付款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1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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