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环罚字〔2020〕2-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废水 |
行政处罚内容 | 限制生产三个月,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应立即限产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执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等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执法局备案。如在限制生产期间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法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4 |
决定机关 | 泰州泰兴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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