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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环罚字〔2019〕2-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废水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节较严重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案审会研究,作出如下决定:罚款陆拾万元(¥:6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9
    决定机关 泰州泰兴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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