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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阳)应急罚〔202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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