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阳)应急罚〔202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3 |
决定机关 |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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