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477****81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2123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12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告董有奎、刁梅、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董有奎、刁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745,037.71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52,528.87元,合计797,566.58元(截止至2017年1月3日),并自2017年1月4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罚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原告核对无误、收执之日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董有奎、刁梅负担;被告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原告核对无误、收执之日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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