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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消)行罚决字〔2020〕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新晶都酒店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新晶都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1088号的开元新晶都酒店一层东面办公区防火门闭门器及顺位器被拆除,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宁波新晶都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2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