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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3MA****KX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03民初1695号
    案号 (2020)川0503执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0
    发布日期 2020-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工程款202万元,定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支付50万元,2020年3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52万元;如被告(反诉原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任一笔款项,自逾期之日起以未支付金额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且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有权对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不再对被告(反诉原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修责任;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70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承担8240元,被告(反诉原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8240元,扣除其已经向法院缴纳的4400元,尚余3840元定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 四、其他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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