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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3MA****KX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03民初2504号
    案号 (2020)川0503执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0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税款520651.42元,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款项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应另向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以520651.4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 三、质保金6153元待质保期满再另行处理。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已垫付,由被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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