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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芳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29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162号
    案号 (2017)苏0581执4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8-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支行借款本金9999991.44元、利息546000元、罚息308999.74元、复利16915.63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之后的罚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9999991.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律师费损失38080元; 三、被告黄显光对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显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有权就本案债权以被告苏州锦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辛庄镇张港泾与长南村交界、编号为常他项(2012)第03575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1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坐落于辛庄镇工业园区3幢、编号为熟房他证莘庄字第12000754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7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309元,由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苏州锦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显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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