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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显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29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熟商初字第00873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5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6-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44890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5月20日止的利息167700.4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2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154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 三、被告朱惠琴、马培良对被告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7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727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7701元,被告朱惠琴、马培良、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剩余的人民币2770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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