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芳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329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42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12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5 |
发布日期 | 2016-10-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紫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0430.78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85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紫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185元,由原告湖北紫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79元,由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0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剩余部分人民币520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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