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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芳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29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14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2
    发布日期 2016-1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389874.5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8元,保全费2670元,公告费607.10元,合计诉讼费10475.10元,由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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