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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显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29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昆商初字第01090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货款5706698.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06698.87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原告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56500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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