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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显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29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熟商初字第01317号
    案号 (2015)熟执字第00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1
    发布日期 2016-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3001649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8月28日的利息、复利为33453.12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8月28日的利息、复利为50594.78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158851元。 上述第一、二、三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变卖、拍卖被告苏州锦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与常南村交界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4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变卖、拍卖被告苏州锦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4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14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五、被告黄显光对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项下的债务及相应的律师费6888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53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8340元,由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显光、苏州锦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中的25298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834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vip